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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广义被害人,包括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还包括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被害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委托代理权。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3.申请再审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提请公诉机关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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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举报权、控告权、获取鉴定结论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等。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履行诉讼义务。(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被害人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是检察院,不是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仅仅是起辅助检察院参与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作用,并不是原告。依照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没有原告。由国家代行原告的权力。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检察院是公诉方,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法院是审判方;被害人仅仅是诉讼参与人,其律师也仅仅是诉讼参与人,都只是协助检察院指控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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