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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子女登记需要收养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
(一)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流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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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的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提交证件和材料: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首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在国外生活已满5周年(含5周年)的子女和华侨所生的子女,按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向出入境管理科申请上报省厅审批办理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后,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国人员(非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内申报户口的,未满5周岁及已满5周岁但在国外生活未满5周年的子女需要提供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外国件及翻译件、父母、村(居)委会证明、父母证明、父母及子女出入国(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居留证复印件、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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