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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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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男女未婚的情况下同居是不违法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情况,双方自行分开即可。 其次,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那么在与普通离婚案件当中的处理原则基本是一样,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物质水平等等各个因素,依据更以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处理。 最后,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法院处理的原则与处理离婚时的原则略有不同。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般按照一般共同共有处理,但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额除外。除此之外,分割财产时也会适当考虑照顾有困难的一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当今社会,男女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已经司空见惯,男女双方因关系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也不足为奇。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想要解决非婚同居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上面的内容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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