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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尝试找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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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我们知道,建筑工地由于行业特殊性,一直是伤害事故多发领域,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农民工兄弟,经常成为事故的受害者。那么在建筑工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该怎么索赔呢,在此,律师针对主要的几种情况,解答如下: 1、如果劳动者受雇于劳务公司或者总包公司,并且受该单位管理,从该单位按期领取劳动报酬,那么伤者与该单位之间形成的便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如果伤者受雇于包工头,而包工头是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承揽的工程,那么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伤者虽然与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仍应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3、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工地,或者是公司临时雇佣的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相关临时性工作,那么在工地受伤的话,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伤者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依据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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