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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遗嘱需要写明以下几点: 1、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2、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
1.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2.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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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继承遗嘱需要写明以下几点: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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