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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在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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