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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非法使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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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资金罪的判决为:1。犯此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违法使用资金罪既遂的量刑处罚: 1、构成非法使用资金罪既遂的,一般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罚款30万元;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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