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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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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专门的虐待未成年人判刑罪名有4个,即虐待罪(第260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虐待部属罪(第443条)和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虐待未成年人是指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经常性地对其施以暴力,或者迫使其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体力劳动,在吃饭、穿衣、住宿等方面给予不人道的待遇,致使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受到摧残、甚至生病或受伤等。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才能追究虐待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受强制、威吓,不能告诉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告诉。如果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案件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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