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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的咨询问题,如果婚姻当中存在小孩抚养问题,离婚当中关于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就子女抚养权做了些调整。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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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原则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考虑。具体情况如下: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的。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利于其争取子女抚养权: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相对于另一方更有利的。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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