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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特点如下: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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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无期徒刑没有确定的年限。无期徒刑指的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3、两种情况存在矛盾!我的理解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确定减刑之日前都存在两种有法律关系的羁押时间,A(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决无期徒刑判决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B(被判决无期徒刑后至首次减刑为有期徒刑裁定之日前这段无期徒刑执行刑期时间)。《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那么将被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不能计入A也不能计入B。而最高法的《减刑假释的规定》第8条规定,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应当理解为:无期徒刑首次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日是从判决无期徒刑的之日。那么将被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虽不计入A但是B的时间是要计入。所以经过以上分析不能看出存在着矛盾。4、该如何适用?我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80条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我国《刑法》存在相抵触的地方,应该适用《刑法》规定。因为《刑法》的效力高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关于无期徒刑怎么执行是问题: 无期徒刑就其本身含义而言,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把犯罪分子关押至死亡,而是给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如果实际执行刑期10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还可以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释放。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上述宽大处理,重返社会,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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