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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检查制度,防止旅(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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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超限运输。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对出场车辆装载情况称重计量,记录货物承运人、车辆装载情况等有关称重计量信息。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定员载客;(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三)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的;(五)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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