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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受害者对公诉刑事案件的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被害人对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都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国家专门的起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和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不仅维护国家利益,也维护受害者利益。在诉讼中,受害者是与检察机关同属的一方。在公诉案件中,受害者既然不负责起诉,就不应该有上诉法院判决的权利。但《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法院上诉,或者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
咨询办理案件的法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公安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投降材料,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并通知起诉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起诉人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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