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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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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在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鉴定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鉴定。
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1、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方是市辖区的话,在该地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的医疗事故的地方是不设区的市或县的话,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当地的市县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等级鉴定,鉴定后发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还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2、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多在鉴定文件的最后一页,当事人在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鉴定申请,由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这就是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认定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认定程序相同,认定机构多设置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医学会,发行的医疗事故认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认定书。3、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关于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中华医学会也规定了可以组织困难、复杂、全国受到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是我国第三级医疗事故的鉴定。但是,与前两级医疗事故的鉴定手续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的鉴定还有两个条件:(1)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的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即前两级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华医学会不能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水平,不能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2)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事件,只有病历困难、复杂、全国影响严重的医疗纠纷事件。符合重大、复杂、困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中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案件数量极少。一般普通医疗纠纷事件很少进入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范围。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不要报告太多幻想。从医疗纠纷的法律实践来看,中华医学会基本上不能接受地方。全国各地的事件,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话,必须把鉴定的能量放在市县。省级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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