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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清查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广大职工、干部,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店)区内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市(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本级政府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公室,领导和组织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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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小组)组织进行。各企业、单位对国有资金核实的结果,要按统一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填制规定的报表,由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经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小组)审查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核准。
国务院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的清产核资工作。下设“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从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有关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境外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另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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