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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范围扩大,规章授权组织及复议机关均要当被告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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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在被告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形之下,应区分违章建筑非法利益与强制拆除引起的原告合法利益损失,对合法利益部分予以保护。原告应对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违法行政且未履行证据保全义务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应结合原告举证情况及被告证据保全过错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对原告举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依据“优势证明标准”进行判断,原告对此负初步证明责任。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对此“证明妨害”事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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