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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且公证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想改就改,必须在满足更改的条件下才能后悔上诉。在签订时,要对签订的协议内容仔细审...
1、当事人对离婚反悔的即又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要求当事人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解决。因为离婚证对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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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匆忙之中签下的离婚协议也有效力,受法律保护。 2、如果想推翻该协议,除非证明当时签协议时受到胁迫、威胁等,不是自愿签订的,当然这种不自愿是离婚的对方造成的。 3、如果没有底种情况中提到的情形,该协议有效。 4、以显失公平起诉重新分配,不会得到支持,因为离婚不是买卖,是双方对财产的处理,这种处理只要自愿就行,不存在公平与否。 5、办理离婚是为了工作,不是感情破裂离婚,那么感情尚好,应当继续共同生活,条件允许时在办理结婚登记就行,无需对该协议耿耿于怀。 6、如果弄假成真,女方持财产离开另嫁的话,也是女方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7、建议与女方协商,能共同生活是最好的选择,如不能,起诉因为是徒劳,很难会得到法院支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1、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离婚后,对损害赔偿后悔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必走的一个过程,不管是否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双方都需要出示这份协议,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在离婚之后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所以,离婚都是有法律条款的,一定要按照规定来进行处理。
离婚协议签字后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可以反悔;2、如果女方通过诉讼离婚,只主张单纯离婚,没有主张财产分割,那么男方在同意离婚且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之前签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不能强制执行,只能自觉执行。 3、如果女方起诉离婚,没有主张财产分割;男方应诉,同时主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诉讼费按实际财产比例计算,男方应该垫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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