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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
开发商违约时,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提起诉讼的,应当提前收集开发商违约的有关证据。根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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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根据《》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发包方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协助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基础性资料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所谓中途停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正常建设的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所谓缓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推迟工程的进度或者部分停建,待条件成熟时工程继续进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应当赔偿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购房者拒绝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仍拒不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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