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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可以用于证明寻衅滋事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当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证据可以包括: 1.物证、书证; ...
(一)主体证据: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用来证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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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只要是可以用于证明寻衅滋事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当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证据可以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2、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4、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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