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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和请法律援助没关系,一段情况下、立案后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内开庭。《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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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增加限定。公民能够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限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询问。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诉讼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民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法律援助机构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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