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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的经营性组织。(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三)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四)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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