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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文之日起,新投入运营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将每千瓦时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
(1)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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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用分布式光伏补贴电价倾向于0.18元/千瓦时,不再进行季度调整,而是按年度调整(上一版方案为:0.15-0.18元/千瓦时,每季度下降0.02元/千瓦时);2、工商分布式项目补贴电价倾向于0.1元/千瓦时(按并网时间计算),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下降0.01元/千瓦时(上一版方案为:0.1-0.12元/千瓦时,每季度下降0.02元/千瓦时);3、三类资源区地面光伏电站招标上限电价分别为0.4、0.45、0.55元/千瓦时,政策出台后,每季度下降0.01元/千瓦时,投标后不在四季度内投入并网,每季度下降5%(上一版电价相同,每季度下降0.02元/千瓦时)。4、自发用余电上网的工商分布式电价为0.1-0.12元/千瓦时(具体标准另定);5、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按当地资源区集中电站招标上限价执行;6、自然人居民分布式光伏全电量补贴0.15-0.18元/千瓦时。7、地面电站需在招标中标后第四季度(含中标所在季度)完成并网,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投标上限价格执行;
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国家的大力支持是光伏发电在农村快速发展的动力。光伏发电是国家大力支持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被列入十三五规划,光伏相关项目也是十三五十大重点项目之一。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给予0.42元的补贴,也就是说,光伏发电每次发电,用户可以获得国家给予的0.42元的补贴,持续20年。此外,许多地区还有省级补贴和市级补贴,这将大大缩短投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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