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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的几个具体问题

2022-10-20
内容提示:建立新增就业人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有关统计台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计会审制度工作要求(一)建立新增就业人数统计制度。新增就业人数(同净增就业岗位)是考核各级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为了适应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省厅制定了新增就业人数统计表,该表为季度报表,各地请于每季后7日内报省厅再就业办公室。(二)建立健全有关统计台帐。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建立从业人员统计台帐,准确记录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变动情况,包括新增就业岗位用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具体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对所辖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其它灵活形式从业人员现状、社区人员就业和失业情况建立台帐,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台帐,真正做到就业再就业工作底数清、情况明、有关报表资料齐全。(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计会审制度。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就业责任目标统计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字[2002]168号)的要求,各市统计、工商、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对单位从业人员、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它灵活形式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并按季统一会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报省厅再就业办公室。劳社字[2002]68号附表中所列“岗位数”,均改按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3]227号指标解释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正确理解各项指标含义和范围,积极主动与统计、工商部门联系,认真做好数据会审,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详见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的通知(2003年5月8日劳社秘[200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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