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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有范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
行政规章也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处罚。例如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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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应该可以设定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1.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同上,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公司可以无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决定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工会或职工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改进。 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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