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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办理:(一)银行审核核销情况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1、对于没有未核销记录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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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按银行当日外汇牌价兑换外汇;居民个人购买多币种外汇的,银行应当按外汇局核定的内部统一折算率将其它币种的外汇折算成美元,在个人购汇系统“购汇金额”栏目中只填注美元金额,但按实际购汇币种办理售汇。
银行主动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一)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外汇局允许其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银行分支机构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还应当提交其上级行同意其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批准件。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银行,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一)业务条件1、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2、具有三名(含三名)以上经外汇局培训合格、熟悉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从业人员;3、具备外汇局认可的单证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控制度。(二)技术条件1、根据“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1),建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2、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3、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设备要满足“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2)。4、使用本系统的银行操作人员均须接受外汇局操作培训并取得资格。5、办理业务的每家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一名以上技术人员能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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