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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受让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方,其对债务人不具有义务关系,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时,对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理应是债权人应尽之义务。最后,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对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转让权利”与“通知债务人”之间用逗号相隔,语句结构上是同一主语,因此,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而不在债权受让人,不能将债权受让人起诉认定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四)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概念:债权的转让,在民法上称为“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移转其债权于他人(受让人)的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素: (1)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2)让与人(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 (3)债权让与合同移转的债权须属于让与人(债权转让人); (4)让与的债权须是可转让的债权;比如: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等。 (5)债权让与人(债权转让人)须通知债务人。如果让与人(债权转让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向让与人(债权转让人)清偿。 3.需要说明:债权让与合同,自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后即成立、生效(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不产生转让效力,债务人仍需向让与人(债权转让人)清偿债务。 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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