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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的,发包方为什么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2023-06-1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里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对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标。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农民迁入小城镇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小城镇还没有建立或者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 因此,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然,如果承包人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人,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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