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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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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一般可以代为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是否可以查封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财产,要看情况。如果独立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与独资公司的财产的,则独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可以请求查封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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