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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
1、亲生父母贩卖自己儿女的,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拐卖儿童罪,我国人民法院最高可以判处其无期徒刑。 2、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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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哪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常见罪名,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法院之间的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二、因无司法解释,实践中,情节严重这一档的量刑,有的法院基本就不用了。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没有“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就采取不认定的方式来规避争议,使量刑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出现空白、断档,更使法条规定形如虚设,造成普遍量刑畸轻。三、北京市、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 1、北京市《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持有毒品海L因或者冰D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 2、上海市,沪高法[2005]83号《上海法院量刑指南(试行)》“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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