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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了抵御洪、涝、旱、凌等灾害以及为其管理服务,国家对水利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基建、专项等拨款,以及水利单位为了完成防汛、抗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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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水利单位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水利单位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2.具体客观因素;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4.今后的措施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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