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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复议恢复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
1、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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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暂停并程序性终止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1)申请人可以延期执行;(2)外人对执行目标有理由提出异议;(3)公民作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义务;(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确定权利义务;(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应当暂停执行。暂停后,恢复执行。
行政复议中止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中止后,若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但对于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则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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