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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
①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补充: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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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必须在自愿且符合法定年龄原则的情况下登记结婚手续;必要时应先办理婚前体检;婚姻登记机关将出具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双方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在声明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证件和声明进行校对和确认。核对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准予登记;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明确说明条件和理由;填写相关表格后,现场拍照,当事人缴纳相应费用后,即可领取结婚证。
①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补充: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②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③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④登记: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⑤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目前,结婚登记所需的手续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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