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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如下情况,自行选择查询方式。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2....
除登陆当地社保网查询,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当地社保局 (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 社保问题转移进程查询就可以通过以上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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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毁损、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对方不配合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应当提供有关的线索,比如,对方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房产地址等等。 (1)关注家庭财产状况,防止对方以“孝敬父母”或者“对外投资”等名义转移资金;关注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投资、投保的保单等。 (2)关注夫妻双方对外负债情况,核实夫妻双方对外的负债情况,关注双方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明细;尤其是一方以自己名义开办的独资企业的账务,防止一方以企业亏损或者做假账的方式,虚构编造夫妻共同债务。 (3)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离婚时,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移共同存款、变卖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夫妻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原因之一就是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常见的不动产的隐匿方式有: 1、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大多数的夫妻在办结婚之前,已经将房屋及结婚所需物品准备妥当,但是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一方便”为由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真正到了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流泪也无动于衷。此时,应注意查询出资汇款的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自己出资的事实;另一方面,婚前出资将自己名字写入购房协议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2、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购有不动产,却不告知配偶,在离婚时,购房者毕口不提另有房产一事,该房产因配偶的不知情,无法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双方接触中,难免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应注意有关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等。假设一方在他外购得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房产可能在何处,然后进行相应的调查。如果配偶在外有情人,首先查找情人的住处,然后,查询情人居住的房产在谁的名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档案。如果可能将房屋给其他亲属居住使用,可以侧面向亲属了解一下。同时,注意配偶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往来,如有,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相关信息。 3、私自将房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对此,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看交易对象是否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如果交易的一方是父母,法院可能判决交易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4、以他人名义购房产。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成本较大,因为涉及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对于他人欠债不还,并且已经到了该专务需要履行的时间,其未来不偿还债务,而选择与配偶离婚,以此来逃避账务的偿还的,只要能够证明其确实是恶意不想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将除部分证据提交给法院,请求冻结夫妻共同财产。
社保查询方法如下:可以根据如下情况,自行选择查询方式。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5、微信查询,打开微信后关注电子社保卡微信公众号,然后将社保卡与电子社保卡进行绑定。绑定完成后,在电子社保卡会话框下方点击【社保查询】进入社保服务里面,点击【个人社保信息】进入到业务办理页面。在个人社保信息里边点击【个人社保缴费信息查询】。在“险种”里面选择要查询的的保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然后再选择查询缴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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