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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后再婚,只要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有效的;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出于真实意思表达;男性不得早于22岁,...
无效婚姻是不需要离婚的,宣布无效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不需要离婚办理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已经存在的合法予以解除的行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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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一年前,家在湖南的小A和小C在12月举办了婚姻,但因为时间匆忙没有领取结婚证,后去往 案情:一年前,家在湖南的小A和小C在12月举办了婚姻,但因为时间匆忙没有领取结婚证,后去往浙江打工。谁料一年过后,小C觉得不合适,两人争吵之后,小C跑回了老家,并不愿再回来,说与小A已无瓜葛。疑问:他们之间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是否需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这种关系? 解答:首先,小A与小C的结合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虽然小A与小C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登记,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两人也不属于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两人共同生活发生在一年前,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近亲婚姻无效。 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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