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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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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二)辖市(区)政府;(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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