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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
1、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但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 2、交代注意事项:律师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讲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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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询问证人过程的效率。诉讼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对证人的发问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争取最大利益,必然会从证人口中努力找寻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甚至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证人作证过程拖沓,影响庭审程序正常开展。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紧密结合案情向证人发问,保证庭审过程顺畅。 其二,证人作证的实际效果。能否充分发挥证人作证功能,对证人的询问至关重要。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或一时疏忽,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遗漏了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重要问题,证人出庭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作出补充发问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一方委托了律师,律师施展其专业技巧询问证人,获取最有利证言,而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律师,自己亦不懂得如何向证人发问,则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于这样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法官显然不能熟视无睹。 其四,法官中立地位的保持。法官在庭审中主要应担当起庭审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庭审被动地查明案件事实,不宜对涉及案件事实的问题作过多询问。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易出假证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询问证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侦查人员对证人所证事项达不到满意,长时间反复询问,致使证人与外界隔离,对证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压力,易引起证人对法律、对侦查机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有可能为解脱干系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达到侦查人员满意而出假证。 3、侦查人员易滥用职权 侦查机关调取证据,询问证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询问证人法律未规定询问时间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思想支配下,侦查人员可以长时间地询问,询问时间长短由侦查人员决定,询问达不到目的就不让证人回家,证人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导致变相拘禁,甚至引证、诱证、逼证。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易出假证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询问证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侦查人员对证人所证事项达不到满意,长时间反复询问,致使证人与外界隔离,对证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压力,易引起证人对法律、对侦查机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有可能为解脱干系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达到侦查人员满意而出假证。 3、侦查人员易滥用职权 侦查机关调取证据,询问证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询问证人法律未规定询问时间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思想支配下,侦查人员可以长时间地询问,询问时间长短由侦查人员决定,询问达不到目的就不让证人回家,证人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导致变相拘禁,甚至引证、诱证、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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