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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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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各种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行竞争对手的利益或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二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手或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目的,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7、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商誉,从而削弱其他竞争对手段的商品的商誉。商誉是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声誉的综合积极评价。
根据《》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的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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