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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0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亦可继续使用); 2、复员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回乡创业农民工。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诚信证明; 7、合伙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有: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创业者个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账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或撤销担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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