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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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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协商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因提供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应当找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同时,自己存在过错的,对方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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