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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等情况。对于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应当考虑青少年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参照上述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等情况。对于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应当考虑青少年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参照上述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吸毒行为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以必须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打击,如果引诱他人吸毒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该种行为需要按照《刑法》353条的规定进行一定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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