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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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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期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冻结期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除。
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办理延期手续,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是唯一的住房,法院保全后原则上不能拍卖。但法院仍然会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债务人变卖房子。补充: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判定。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出具《民事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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