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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的具体次数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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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应该以双方协商为准,并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如果双方就子女的探望方式,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如果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由当事人按约定执行,直接抚养一方有配合义务。如果是诉讼确定的,按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对方不配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因为,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血亲关系,是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之。法律规定无抚养权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有些人认为人民法院将子女判决与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以后,就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了,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及相关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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