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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被误诊为“性病”导致流产

2021-01-28
法制网讯记者潘从武因被诊断得了性病,孕妇刘某不得不接受人流手术。可事后她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性病,而给自己看病的医生并没有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近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刘某获医院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 2006年6月25日,刘某在新疆某医院门诊处做妇科检查,检查结果她怀孕了。但她还没来得及高兴,就被医生告知其患有宫颈尖锐湿疣(性病的一种)。   医生说,孕妇得了尖锐湿疣,将会给以后的分娩和胎儿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甚至造成胎儿畸形。经过再三考虑后,7月2日,刘某无奈选择了在该医院做人流手术,并治疗性病,一个多月共花费医疗费7830元。 8月25日,刘某又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未患尖锐湿疣,半个月后在该院再查,仍未患此性病。   刘某认为当初的医院误诊导致自己做了人流手术。而做过此手术后想要孩子得再等两年,而那时她已经30岁了,怀孕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和难产。同时,刘某在委托法医鉴定时发现,给她接诊的医生并没有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证书。2006年10月20日,刘某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药费7830元和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在法庭上,该医院称刘某确实曾患有尖锐湿疣,并提供了一份检查报告单。刘某也提供了一份自己在其他医院做的检查报告单。法院将这两份检查报告单送到了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该医院提供的检查报告单不是刘某本人的。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某与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给付刘某人身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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