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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是根据金额量刑,而是根据该行为造成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量刑。但是有一条特别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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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本节规定的其他犯罪,但是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行为,并且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就认定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销售假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及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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