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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 针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是将它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罚的,非法买...
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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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罪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关于惩治外汇外汇、逃避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该罪的必要条件。一般是指在非法买卖外汇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基础上,结合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多次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过行政处罚仍不悔改;利用职权进行非法外汇交易,影响不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超过20万美元,非法所得超过5万元,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拉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甲基苯丙胺胺或者***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甲基苯丙胺或者***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甲基苯丙胺或者***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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