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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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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是否成立是一个关键问题,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事实或掩盖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在与他人签署和履行合同时获取对方信任,并骗取相当数量的财物。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者通常并不打算真正履行他们所签订的合同,或者缺乏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甚至无法提供充足的担保。相比之下,合同的民事欺诈通常不会涉及到伪装身份的问题,其主要着重于合同文字表述上的漏洞,例如暗藏瑕疵的标的物,或者对商品品质进行虚假陈述和夸大叙述等。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施行者,他们总是处心积虑地冒用所谓的合法身份,通过使用虚构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途径来获取被欺诈方的信任。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损偿。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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