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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的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和承担方式如下: 1、协议共同承担 协议离婚时约定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共同债务的负担没有明确约定的,债务由原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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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双方的财产及债务协议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但对债权人或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就是说你们之间对于夫妻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仍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夫妻一方债务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夫妻对外债务由第三人知道。在实践中,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规定,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庭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不能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贷款,则以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调查数据,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主要分为食品、服装、家庭设备和用品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引用网络段表述:丈夫和妻子共同签名=共同债务;妻子事后承认追认=共同债务;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债务;丈夫以名义借钱做生意,贷款人需要证明用于家庭,贷款人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妻子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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