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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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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讯问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聘请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后,律师可以代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诉讼,可以有效的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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