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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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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金的缴纳: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必须按执行机关的规定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保证金,且必须是在执行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1.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经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缴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由执行机关领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必须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家支付保证金,在执行机关决定等待审查时必须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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