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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需满足的条件有: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无法就协议离婚达成一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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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就离婚事项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起诉离婚,没有其他的一些条件。
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
诉讼离婚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诉讼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2、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3、诉讼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 二、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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