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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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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主体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1)必须是自然人。 (2)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即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青少年的特殊情况,刑法还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不负刑事周转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处理刑事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区别在于:“民事处罚”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刑事处罚”简称刑罚,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实现方法,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护善良恢复正义。以惩罚性为主,补偿性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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